桐柏县城市管理局成立于2010年6月,2017年8月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桐柏县城市管理局的基础上重新组建桐柏县城市管理局(挂桐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科级规格;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股、执法监督股、人事财务股、工程管理股、综合保障股、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7个机构;下属桐柏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桐柏县环卫处、桐柏县园林绿化处、桐柏县城区水务管理公司4个二级单位;承担着城市综合管理、全县园林绿化工作、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水务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职责。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秘、机要、保密、信息、档案、接待联络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下属单位做好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计划生育、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的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活动;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政策法规股
负责城市管理及城市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负责城市综合执法队伍的考评、培训、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执法队伍证件审验发放及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及城市综合执法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负责制定行政处罚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审核以单位名义发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文书。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户外广告及宣传品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和管理。
(三)执法监督股
负责执法队伍廉政勤政工作;负责受理对行政执法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立综合执法社会监督及评价体系;负责执法工作社会监督员的联络工作;负责民意快线的办理回复工作;负责群众反映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执法方面来信、来访登记、调查、处理、回复工作。
(四)人事财务股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人事财经方针、政策,维护财经纪律、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计划;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建设、管理资金计划的具体落实和国有资产、财务审计工作;负责预决算的审查、各种会计报表的统计和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执法装备购置和国有资产建账、登记、保管、核销等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人事编制、职称评定、年度考核等工作。
(五)工程管理股
负责涉及城市管理重大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涉及水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项目的招投标、项目的实施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城市景观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六)综合保障股
负责综合执法装备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调配执法装备、标识和服装制服,负责执法车辆安全管理及驾驶员的管理;负责罚没物品的管理;负责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七)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负责受理相关政策、法规、信息等业务咨询,受理群众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诉,及时派责任单位限期办结,并回复回访投诉人;负责对12319热线联动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按时统计、分析、汇总信息资料,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负责综合执法服务平台维护和信息收集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承担城市综合管理职责。负责编制全县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的综合整治和各项专项整治活动;指导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三)承担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职责。负责组织拟订城区园林绿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县城区社会绿化工作;负责全县园林绿化作业市场的管理;负责城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四)承担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职责。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及宣传品设置的审批管理;负责实施城区公共空间(广场、空地等)临时占用的有偿使用和市场运作;负责沿街建筑立面容貌和临街景观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主要街道临时建筑的外部装修、搭建的审批。
(五)承担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县城环境卫生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环卫基础设施的选址、布局和实施;负责全县环境卫生作业市场的管理;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粪便等处理设施布局、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六)承担城市水务管理职责。负责拟定城区水务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供水等基础设施的选址、布局和实施;负责城区污水处理厂管理工作。
(七)承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具体执法工作包括: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内容超宽、超高、超长建设以及擅自移位、改变建筑用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3、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4、城市墙体色彩管理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5、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6、市政设施的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7、城市规划区内违规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的行政处罚权。
8、违规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行政处罚权。
9、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10、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具体包括:未经行政许可利用街道、广场、车站、码头、灯杆等建筑物、设施或空间,设置路牌、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广告;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张贴广告;利用交通工具(车、船)、升空器具等设置、绘制、张贴悬挂广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语牌;设置过街设置广告、占用城市道路、有碍交通秩序进行商业宣传及商业庆典。
1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1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1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14、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公厕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15、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16、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17、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18、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19、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污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20、在城市规划区内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21、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22、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23、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24、城市规划区内流动商贩无照经营、占道经营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25、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油烟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26、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27、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的行政处罚权。
28、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29、涉及房产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30、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含规划、房管)法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